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文件
阿委办发〔2015〕9号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 6月30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编制计划。国家、省和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州、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除紧缺人才外,不得直接招考,应当采取公开考调的方式从基层选拔优秀人员。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本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招聘由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工勤岗位人员的招聘由州、县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全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每年统一举办 1 至 2次,具体时间由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对特殊行业和特殊情况可进行专门招聘。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紧缺专业人员面向全国招聘,非紧缺专业人员面向全州招聘,工勤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面向全州或者本县招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放宽到45周岁);
(八)应聘州、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紧缺人才外,应当具备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条 应聘州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县及乡(镇)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涉及野外、高空作业岗位和特殊工种岗位外,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发文明确的紧缺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下列工勤岗位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通过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用工需求。
(一)公共服务岗位人员。
(二)环境卫生岗位人员。
(三)门卫保安岗位人员。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聘(考调)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上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藏汉双语岗位。
第十六条 全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零星招聘工勤人员的计划由州、县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分级审批。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
内容、范围;报名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全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由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各县工勤人员招聘信息由县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布,面向全州招聘的应当在州级媒体、网站上发布。
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第十八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应聘者提交的报考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当不低于2:1(紧缺专业岗位,经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根据应聘者意愿进行调整,调整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调减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一)笔试:主要考查公共科目、相关专业科目。藏汉双语岗位加试《藏语文基础知识》。
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笔试由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实施,工勤岗位笔试由州、县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二)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进行测试。
综合类岗位面试由各县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招聘单位在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教育类、卫生类岗位面试分别由州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工勤岗位人员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或者实际操作)由用人单位组织。
(三)笔试、面试成绩折合比例
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招聘,采取公共知识结构化面试的,笔试成绩占 70%,面试成绩占 30%;采取专业科目知识面试的,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50%。
特殊岗位(播音员、讲解员)的招聘,面试成绩占 60%,笔试成绩占 40%,先面试后笔试。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可采取试镜、试播、试讲等方式进行。面试后由用人单位按1:1至1:2的比例确定合格人员参加笔试。
工勤岗位人员的招聘,笔试成绩占 50%,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或者实际操作)成绩占50%。
《藏语文基础知识》成绩按50%折合后计入笔试总成绩。
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至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笔试任何科目分数低于该科所有考生平均分数一半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第二十一条 面试应当设考官组,考官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有关专家和州、县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担任,一般由5至7人组成。因招聘特别紧缺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5人以下、2人以上人员为面试考官的,需报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笔试、面试结束后,由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次招聘考试加权后确定的应聘人员总成绩(含折合后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政策性加分,下同),按照招聘岗位及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对象。
面试未形成竞争的岗位,卫生类、综合类应聘人员总成绩低于本次考试同类别面试形成竞争岗位应聘人员最低总成绩的或者教育类应聘人员说课、试讲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第二十三条 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县籍应聘人员报考本县岗位的,在折合后的笔试总成绩中加3.5分。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结合我州实际加分。
各县不得自行设立加分项目。
第二十四条 考核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实施。考核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体检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实施。体检应当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卫生类、综合类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教育类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在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十七条 州、县事业单位从基层公开考调人员总成绩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40%,用人单位量化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20%。
笔试后从高分到低分按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后,以形成竞争的人数确定考核人员进行为期不低于1个月的顶岗实习,顶岗实习期满后,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确定考核成绩。考调组织机关按总成绩和岗位数等额确定考调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至15日。
第二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聘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如系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不再实行身份聘用管理,也不再办理录用、聘用干部手续。
州、县事业单位从基层公开考调的人员,按公开考调的岗位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相应待遇。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招聘工作应当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者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九条 招聘工作经费除按照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应聘人员收取外,不足部分州、县财政预算解决。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有效期 5年,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