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初步培养、教育、考察阶段:
1、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要郑重地向党支部递交一份规范的入党申请书。
2、与申请人谈话: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要专门安排进行谈话,教育申请人端正入党动机,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经受党组织的考验。
3、初步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党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申请人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二、重点培养、教育、考察阶段:
4、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各党小组讨论推荐重点培养对象,并将小组意见上报党支部。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申请人的条件,讨论确定重点培养对象。
5、确定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必须由党性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的正式党员担任。
6、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申请人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后,党支部要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收集保存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调查证明材料、政审材料、培训证明等有关材料。
7、对重点培养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党小组和培养人要认真负责地对重点培养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人要定期谈话,并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情况;党支部要组织他们听党课和参加一些党的其他活动。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8、讨论推荐计划发展对象:培养联系人向党小组汇报培养情况并提出意见,党小组讨论提出计划发展的意见报党支部。
9、确定计划发展对象: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后,专门召开支委会,确定年度计划发展对象,及时报告上级党委。
10、政审:党支部认真进行政审,并写出政审综合材料。
11、对计划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凡是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12、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通过征求党内群众的意见,专门召开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写出党支部综合材料和党内外群众座谈材料。
13、上报党委预审: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情况连同本人档案及时上报党委(上报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党内外群众座谈材料、党支部综合材料、政审材料、培训证明等)。党委考察审定后,及时通告党支部履行入党手续。
三、履行入党手续阶段:
14、确定入党介绍人:经上级党委预审原则同意后,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介绍人可以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申请人约请。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15、填写“入党志愿书”: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要在入党介绍人的具体指导下,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介绍人要实事求是地对申请人的成长进步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指出优、缺点认真填入表中,并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16、讨论研究发展意见:⑴党小组、支委会审查《入党志愿书》;⑵各党小组讨论发展意见;⑶支委会讨论提出发展意见,并确定支部大会时间。
17、讨论接收申请人入党:⑴主持人宣布议程,报告应到会和已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和会议是否有效;⑵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⑶介绍人介绍情况,发表意见;⑷党小组介绍情况,发表意见;⑸支委会发表意见;⑹与会党员讨论,发表意见;⑺支委会综合讨论意见;⑻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议;⑼被发展对象表态。
18、填写支部大会决议:⑴到会党员情况;⑵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简要说明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⑶支部大会的意见;⑷通过决议的情况和日期。
19、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入党志愿书》(党总支加注意见)连同发展对象的全部档案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20、党委审查并公示:⑴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⑵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7~10天的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⑶党委指定一名党委委员直接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
21、报区委组织部审查。上报审查要填报《发展新党员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表》,同时报送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群众座谈材料、党员座谈材料、政审材料、入党前集中培训证明、党支部综合材料、支部大会票决、公示情况等全套入党材料。
22、审批预备党员:在区委组织部审查通过后,党委进行集体讨论审批。要对发展对象逐个进行审议并作出审批决定。将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填发《接收预备党员通知书》,登记造册。
23、宣布批复编入组织: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党委的批复,登记造册,编入党小组。
24、组织新党员宣誓: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举手宣誓,会场要庄严,主席台悬挂党旗和会标。⑴党组织负责人致主持词,宣布宣誓人的姓名及入党时间;⑵宣誓人列队肃立,随领誓人跟读,最后报出自己的姓名;⑶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⑷党员代表发言;⑸党组织负责人总结发言。
四、预备党员管理、培养、教育、考察、转正阶段
25、对预备党员进行管理、培养、教育、考察:⑴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⑵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⑶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⑷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在实践中锻炼;⑸针对性地进行教育;⑹预备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的情况;⑺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⑻预备党员每月汇报一次思想;⑼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写实。
26、提出转正申请:预备期满,预备党员提前一至两周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着重写清在预备期的表现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27、讨论审查并提出意见:党支部责成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组织党员对其在预备期的表现认真进行讨论,并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党支部根据本人的申请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28、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⑴主持人宣布议程,报告应到会和已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和会议是否有效;⑵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⑶党小组介绍情况,发表意见;⑷支部委员报告情况,发表意见;⑸与会党员讨论;⑹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议;⑺上报党(工)委审批。
29、上级党委审批:⑴进一步审查预备党员对党是否忠诚,材料是否齐全,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入党程序是否符合党章规定;⑵对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进行7~10天的公示,进一步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⑶党委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审批,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批复意见,并注明党龄起始时间或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30、与新党员谈话: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的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教育其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1、入党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归入党员档案,是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归入人事档案。
支部委员会改选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起草工作报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它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凡任届期满的都应按期进行改选。改选前党支部应认真回顾和总结本届委员会的工作,对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对下届支部委员会的建议等,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工作报告,经支委会认真讨论,反复修改后定稿。
2.进行思想教育:为了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选举前党支部应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对党员进行民主集中制、党的干部条件和党员权利、义务的教育,帮助党员明确选举意义和基本要求,增强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认真地对待选举工作。
3.酝酿候选人:支委会根据党章规定,具体提出候选人条件和下届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名额,交党员讨论。候选人经党小组初步酝酿提出后,支部委员会加以集中,再经过几上几下的反复讨论,然后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
4.汇报准备情况:在做好以上准备工作后,支部委员会要把支部工作报告、候选人预备名单、选举办法、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经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后,即可进行选举的筹备工作。
二、选举阶段:
5.报告工作:选举时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向大会报告工作,然后组织党员认真进行讨论,听取党员的意见,如有批评意见或质疑,应作出负责的说明和解答。
6.正式选举:选举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和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才能当选。选举结果应以得票多少确定。
7.选举书记(副书记)并进行分工: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后,新的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可由当选委员中推举一人主持,采用选举的办法选出支部书记、副书记,支委会研究确定工作分工。
三、报批阶段:
1.报上级审批:新的支部委员会将选出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名单和支部委员会的分工情况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
2.公布新班子: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新班子的组成和分工。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党费的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就我区目前的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财政统发工资作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交纳2%。
3、在“两新”组织中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社区党员,村干部和社区工作人员中的党员等,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确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要区分好离退休费和生活补助。发放的所有离退休费(包括离退休时确定的和以后增加的)应作为计算基数,离退休时确定的和以后增加的生活补助不应作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的交纳0.5%。
7、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党委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可以少交或免交。
9、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0、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二、党费的管理:
各基层党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收缴党费,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标准。每年年初,党支部应按有关规定核定每名党员的交纳党费标准,通知党员本人,建立党费收缴台账。要随时掌握党员的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党费交纳基数。党费收缴台账由党委在每年3月底之前审核汇总。
要严格执行党员按月交纳,党支部按季度上交党委,党委每季度向指定银行上解的规定,上半年的党费于7月10日之前交清,下半年的党费于次年1月15日前交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党费。各基层党组织收缴党费应统一使用区委组织部下发的《党费收据》、《党费收缴登记册》(使用完后,到区委组织部领取)。党支部向党委交纳党费时,必须携带《党费收缴登记册》,核对交清后,由党(工)委收缴人在登记册上签字,并开具党费收据;党委向指定银行上解党费后一周内,携带《现金缴款单》、各党支部上交党费收据存根及账目到区委组织部进行核对,由区委组织部收款人开给党费收据。各基层党委的党费应由专人专账管理,按支部分记明细账,做到账据相符。
党支部应当每季度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年初对上一年度党费收缴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各党委要定期不定期的对所属支部党费收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书面报告区委组织部。对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除督促立即补交外,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必须查明原因,按规定严肃处理;对不能按时、足额上交党费的党组织要提出严肃批评,并限期补交。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使用规定的个人和组织,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区委组织部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全区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工作纳入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同时,每年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各单位组织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党费的使用:
各基层党委在完成当年全年党费收缴任务的前提下,组织部于次年年初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下拨的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1、中国共产党的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党旗党徽。
2、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3、党旗的通用规格有下列五种:
(1)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2)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3)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4)长144厘米,宽96厘米;
(5)长96厘米,宽64厘米。
(6)在特定场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规格党旗的,报县(区)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用于悬挂的党徽的具体尺寸,由使用党徽的党组织提出并报县(区)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批准。
4、党旗的使用范围:
(1)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2)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党日活动;
(3)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党旗。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一般不同时悬挂党旗。
5、党徽的使用范围:
(1)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党徽图案;
(2)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应当悬挂党徽,并 在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
(3)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4)党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党徽及其图案需经县(区)级和县(区)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
6、悬挂党旗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党旗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7、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
8、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