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
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贡献奖和四川省农村
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激励广大乡村教师积极献身教育事业,切实帮助解决农村特困教师的实际困难,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决定从 2014 年起设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贡献奖”和“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两个项目,将基金会增值资金用于奖励农村优秀教师和资助农村贫困教师,在充分征求厅内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制定了《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两个试行办法。请根据要求认真做好本市(州)教育系统先进教师和特困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
附件:1、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
2、四川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附件1
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贡献奖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老、少、边、穷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认真投身教育事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决定利用“广州助学基金”的增值资金,设立“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贡献奖”项目,对长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进行奖励。
第二条 四川省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贡献奖的评定工作在四川省教育基金会的组织领导下,委托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基金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条件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省内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重点奖励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等“老、少、边、穷”地区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点)中,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偏远山区学校(教学点)中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教师优先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为每名获奖教师奖励资金2000元,同时颁发“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贡献奖”荣誉证书。
第五条 申请奖励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得到学校和社会的良好评价;
2.治学严谨,师德高尚,关心爱护学生,关注学生发展,认真教书育人,做好学生管理,切实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事迹突出;
3.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六年以上的在岗教师;
4.近六年教育教学任务完成较好,考核合格;
5.近六年曾获得县级部门或以上表彰、表扬或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不得提出申请: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组织或参与罢课、变相罢课、怠工等行为。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四川省教育基金会每年5月底前将奖励名额分配下达到各市(州)教育局(教育基金会),市(州)教育局(教育基金会)于6月15日前分配下达到相关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基金会),县(市、区)接到通知后应在6月底前将名额分配下达到相关学校,并组织开展申请、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负责本校教师的初审及推荐工作。凡符合条件的教师皆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贡献奖申请评审表》(见附件2,简称《评审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收到教师申请后,对申请教师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单,必须在校内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局。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基金会)按下达的名额,组织对学校推荐上报教师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填写《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贡献奖教师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连同《评审表》于7月底前报市(州)教育局(教育基金会)。
第十条 市(州)教育局汇总填写《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贡献奖教师名单汇总表》,连同《评审表》于8月10日前报四川省教育基金会。
第十一条 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对各市(州)上报的材料组织终审,确定受奖励教师名单,并于8月底前在四川教育网等相关媒介公布终审结果,并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终审结果公布后,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市(州)教育局(教育基金会),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基金会)应在9月底前,将奖励资金按标准发放给受奖励教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各地各校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申请、评审、推荐等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因工作不严谨,程序不规范,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学校及候选人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严格奖励资金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滞留。否则,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贡献奖教师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由受奖励教师签字的奖励资金签收单一律造册登记并保存,以备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六条 已经获得本项目奖励的教师,原则上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奖励。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基金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教师条件、评审办法等具体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由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2
四川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老、少、边、穷地区农村学校教师认真投身教育事业,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决定利用“广州助学基金”的增值资金,设立“四川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项目,对在农村学校长期任教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进行资助。
第二条 四川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的评审工作,在四川省教育基金会的组织领导下,委托市(州)教育局(教育基金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条件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省内农村(不含县城)学校(含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重点资助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等“老、少、边、穷”地区农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教师。
第四条 资助标准一般为每名受助教师资助资金5000元。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表现特别优异或情况极为特殊的教师,经市(州)教育局(教育基金会)申请,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审定同意,可以将资助标准提高到10000元。
第五条 申请资助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爱岗敬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切实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在农村学校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资助教师还需具备以下特殊条件之一:
1.教师本人或子女、配偶因重特大疾病或重度肢体残疾瘫痪导致家庭特困的;
2.教师因配偶一方死亡而导致家庭特困的;
3.教师配偶一方或子女系严重智障人员而导致家庭特困的;
4.严重自然灾害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特困的。
第三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四川省教育基金会每年5月底前将资助名额分配下达到相关市(州)教育局(教育基金会),市(州)教育局(教育基金会)于6月15日前分配下达到相关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基金会),县(市、区)接到通知后应在6月底前将名额分配下达到相关学校,并组织开展申请、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负责本校教师的初审及推荐工作。凡符合条件的教师皆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四川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申请评审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审表》),同时提供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收到教师申请后,对申请教师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单,必须在校内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基金会)。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基金会)对学校报送的《评审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其真实性和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审核同意后,填写《四川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教师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连同《评审表》于7月底前报市(州)教育局(教育基金会)。
第十条 市(州)教育局(教育基金会)汇总填写《四川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教师名单汇总表》,连同《评审表》于8月10日前报四川省教育基金会。
第十一条 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对各市(州)上报的材料组织终审,确定受资助教师名单,并于8月底前在四川教育网等相关媒介公布终审结果,并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终审结果公布后,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市(州)教育局(教育基金会),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基金会)应在9月底前,将资助资金按标准发放给受资助教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各地各校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申请、评审、推荐等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因工作不严谨,程序不规范,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学校及候选人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严格资助资金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滞留。否则,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四川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教师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由受资助教师签字的资助资金签收单一律造册登记并保存,以备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六条 已经获得本项目资助的教师,原则上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助。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基金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助教师条件、评审办法等具体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由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