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特级教师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近年来,全省广大中小学教师发扬园丁精神,在三尺讲台辛勤耕耘,无私奉献,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个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四川省特级教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其中民办学校教师须为按《劳动合同法》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教师;已退休到民办学校工作的人员不纳入评选范围。
(二)表彰名额
本次四川省特级教师共评选表彰400名(推荐名额见附件2)。
为确保特级教师的评选质量,实行差额推荐。各市(州)在下达的推荐名额基础上,按推荐名额的10%(按四舍五入法计算整数)增报一线教师作为候补推荐人选,并排序上报,由省上择优遴选。
二、评选条件
申报四川省特级教师,按照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原省教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人〔1996〕33号)的规定执行,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工作表现出色,近五年来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市(州)以上表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等)。
(二)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中学为副高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小学、幼儿园为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三年以上。不得破格推荐。
(三)严谨治学,具有精湛的教学艺术,曾多次承担市(州)以上的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辅导课等任务,为提高教学质量做出了显著贡献,教学艺术和效果得到同行专家公认。中学教师获省教育厅教学业务部门及以上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研人员,小学教师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学业务部门及以上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主研人员,在本市(州)教育界有较高威望。或者利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做学生思想工作经验丰富,成绩显著,并发表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两篇以上(中学教师在省、小学教师在市(州)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得到同行专家一致公认和好评。
(四)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创立了新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发表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论文或著作两篇以上(中学教师在省、小学教师在市(州)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出版)。或教改经验获省教育厅教学业务部门及以上的优秀教改成果中学一等奖及以上,小学一、二等奖及以上的主研人员。或在教材建设中提出了重大的理论观点,通过了省教育厅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在全省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价值,效果显著,撰写的论文得到同行专家的一致公认。
(五)积极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工作,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六)校级领导干部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必须兼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所教学科仍保持高水平。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在本地教育界有较高威望。取得校长任职培训和提高培训合格证。
(七)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原则上近10年来要有累计1年以上的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原则上要有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在取得特级教师称号后的5年内达到上述要求。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受上述限制。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确保评选公平。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职工大会通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选条件严格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联合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深入推荐人选(含候补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实地考察,采取座谈和个别谈话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推荐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上示范课、作述职报告或经验介绍,直接了解本人情况和听取同行的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考察后,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推荐名额提出推荐人选并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行政部门人员和专家、特级教师组成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拟表彰建议名单,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推荐人选(含候补推荐人选)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县(市、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主要业绩及成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表彰对象审核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和科研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推荐人选要有突出的师德水平和工作业绩,确保先进性、专业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符合评选条件的省级教学名师优先推荐。被推荐人选(含候补推荐人选)须按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附件4)。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面向一线的原则,各市(州)的推荐人选主要在一线教师中产生,中小学正副校长(含学校党组织书记、幼儿园园长)和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所占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本市(州)推荐名额的25%以内(近3年来每年教学工作量达到本校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2/3以上的小学副校长(幼儿园副园长)不计算在内);对农村学校、幼儿园、职业中学均应安排推荐名额,要注重推荐符合条件的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要注意兼顾推荐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学校的教师。为充分体现特级教师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发挥辐射作用,同一学校同一学科特级教师原则上不超过1人,同一学校同一学科已有特级教师的,不再推荐。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推荐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地各单位在2014年7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材料内容包括:
1. 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选推荐结果、公示情况等)一式一份。
2. 《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四份,同时报送word电子文档。
3. 主要反映推荐人选学术水平的著作、论文、经验总结等材料和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中小学校长还需提供校长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和提高培训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所有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需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验证签章并按顺序打印清单,统一装订成册后上报。材料不予退还,请注意妥善保存原始凭据。
4.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考察材料和《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推荐人选征求意见表》(附件4)各一式一份。
5.《四川省中小学特级教师推荐人选送审花名册》(附件5)一式一份,同时报送excel电子文档。
推荐人选所有个人材料(《审批表》、主要业绩证明材料、考察材料、《征求意见表》等)统一装袋(每人1袋,并在材料袋上注明推荐人选姓名、工作单位、任教学科和袋装材料清单)。
请各市(州)一并推荐1-2名重点宣传对象,并附详实的先进事迹材料,省上将在今年教师节前后宣传报道特级教师先进事迹。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四川省特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颁发“四川省特级教师”证书。
受表彰的特级教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按规定继续享受。民办中小学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所需经费由所在学校承担。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成四川省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各单位切实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务求优中选优,保障评选质量。
联 系 人:省教育厅人事处 张强、尹贻伟
联系电话:028-86111826、028-86115370(传真)
通讯地址:成都市陕西街26号(邮编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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